法检联合出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机制,打通生态损害赔偿多元渠道
2026-07-01 08:07:3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马志军 | 作者: | 点击量:5294         

湖南法治报(通讯员 童星宇 梁晶)为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兼顾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生态修复义务得到有效履行,近日,津市市检察院会同津市市法院出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暂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17条,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劳务代偿的原则和适用范围、适用与不予适用的条件、劳务折算标准、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实施、监管以及履行完毕的确认等内容作出细化规定。针对赔偿义务人无法以金钱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现实困境,明确由人民法院准许其通过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劳动,折抵应支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替代性履行方式。

《意见》明确了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人对公益诉讼侵权事实无异议,且确有悔罪、悔改表现;赔偿义务人因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以货币赔偿,或者生态环境已无修复可能或没有必要进行直接修复;生态损害可通过公益劳动实现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不致产生社会恶劣影响,且赔偿义务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劳务代偿监督。

《意见》明确了劳务代偿的适用案件范围及方式: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占用土地资源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损害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劳务类型:巡护管护类、环境清理类、修复种植类、普法宣传类等。劳务内容不得具有人身危险性,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意见》明确了劳务代偿的启动与决定程序:由赔偿义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经济困难或不宜金钱赔偿的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也可视情况提出适用劳务代偿的建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公开听证。经审查决定适用劳务代偿的,应在调解或判决书中对各项内容予以明确。协助执行单位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考察确定,充分征求意见并对其监管能力进行评估,协执单位应具备公益属性、管理能力及监督条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赔偿义务人、协执单位应共同签订履行协议,载明劳务代偿具体事项。

《意见》明确了具体的劳务折算标准:劳务代偿的工时与赔偿金折算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计算,若赔偿金额难以一次性折算,可设定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完成额定劳务量的,不足部分应继续以货币方式补足。

《意见》明确了“法院主导、检察监督、协执单位落实、赔偿义务人参与”的监管体系。协助执行单位负责记录出勤、安排劳动岗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定期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送履职情况反馈表。检察机关负责对劳务代偿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法律监督。发现履行不力的情况,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文书的执行监督,建立执行台账,定期回访,并视情况决定劳务代偿的终结与恢复执行,或确认执行完毕。

《意见》明确了部门联动机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定期与林业、渔业、生态环境、民政及基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劳务代偿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场地、人员、安全等问题。

该《意见》系津市市检察院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以系统性思维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新模式的有力探索。下一步,津市市检察院将持续做好与法院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推动机制落地生根、取得实效,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编: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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